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
浙教高教〔2014〕60号
各高等学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使命,严格学生学业管理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本着把对学生学业严格管理贯穿始终和关心帮助指导贯穿始终的精神,现根据有关规定,对加强和改进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新生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应突出校规校纪、学业修习及管理, 突出专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突出加强自我管理等内容, 让学生充分了解学校要求,自觉履行学生职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科学规划自己的学业学习。新生入学教育应安排足够的时间予以保证。学校应建立对二级学院等基层教学机构新生入学教育的检查考核制度。
二、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标准。学校要从自身定位出发,分类制定专业培养标准,并形成动态修订机制。专业培养标准须符合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学校特色,应与学校的招生宣传相一致,做到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教师要严格按培养标准施教,学生要严格按培养标准学习。学生须全部完成学校规定学习任务,达到培养合格标准才准毕业。经考核评价未达到培养合格标准的学生,须重修课程或延期毕业。
三、强化课内外管理。加强对学生课堂学习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学生课堂及各类实践教学表现须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课堂及实践教学纪律的学生,按规定扣减平时成绩。学校要增强实践教学的整体设计,强化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指导,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四、改革考核评价。推广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课堂考核方式。合理确定与审核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课堂表现、平时测试、作业测评等在成绩中的比重。积极推进学分制管理,建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与评优评奖、学位授予相挂钩制度。
五、严格考试管理。积极推进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考分离,加强试题库建设与管理,建立试卷事后评审和抽查制度。抓好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切实防范题量过轻、考试过松现象发生,从严整治监考不严、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及泄题等问题。实行试卷密封匿名改卷,积极试行交同专业其他教师评阅。学校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毕业前清理性考试。加强学生的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严肃处理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行为,建立健全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
六、建立健全学业预警和退学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应按工作分工,主动关心学生学业修习情况,多形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学校应根据实际条件,指定辅导员或任课教师、班主任定期向学生通报和提示学业修习情况。尤其是对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提醒,并指导其进行补课或重修。对继续发生课程考试不合格而难以毕业的学生,要找其谈话,并及时向家长通报情况。对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提醒并指导其及时转换至适合自己的专业继续学习。对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学生允许其转入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学校或成人教育学院继续完成学业。对无法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须按规定给予留级、转学、退学处理。
七、增强学生的修习学业责任和能力。强化学生自我修习学业的责任和意识,加强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提高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学生互助机制,发挥优秀学生示范作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分类建立学生学习困难评估制度,帮助学习有困难学生制定学习提升计划。
八、完善学生学业服务指导。学校要统筹教学、学工等部门力量,围绕严格学生学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把加强与改进学生学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任课教师要担当起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辅导员、班主任要把关心帮助指导学生修习学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对学生学业学习的合作促进作用。学校要完善相关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应更多地向教学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严格学生管理,努力创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学业管理氛围。
九、密切家校联系。建立辅导员与家长联系制度。新生入学前应向家长寄送学校学业管理、学生手册等资料,新生入学后即建立家校联系档案。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应向家长通报学生考试成绩、学分获取、奖励惩罚等情况。对学习发生困难、学分获得不足的学生,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会同家长研究帮助办法。与家长沟通联系情况应及时记录于家校联系档案。
十、加强学生学业管理工作领导。学校党政班子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学生学业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党政领导每月至少一次随堂完整听课,直接观察教学和学习过程。分管领导每两个月至少一次专门听取和了解师生对学生学业管理的建议和需要,推动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各高校要认真宣传本意见精神和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做到让每个学生及家长、每个教师全面了解知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校学生学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今年9月前,制定或修订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