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峰,徐国庆
摘 要:现代学徒制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撑。国外的现代学徒制除自身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之外,其外部还存在着与之匹配的若干制度。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中对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性认识并不统一,在现代学徒制度发展路径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外在制度的建构,而对内在规则与外在制度间的互动以及外在制度规则之间的层次结构关注不足。因此,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既要强调内在规则的制度化,也应强调学徒制外在法规、条例等制度规则之间体系的架构。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制度;制度化
现代学徒制作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制度载体,已在西方大国普遍建立和发展。我国现代学徒制正在试点实践,各项制度还在建设之中,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的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与此相关,在试点实践中,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现代学徒制发展中的“制度”问题,以及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对其进行必要的“制度化”,已成为我国现代学徒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制度分析
近年来,在西方社会普遍建立和发展的现代学徒制度已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青年就业提升、社会公平的实现等方面展示出充分优势。研究西方学徒制的学者发现,在古代是没有学徒制度的,“不论是拉丁语还是希腊语都没有相当于学徒制度这个词”,学徒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是手工业行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受工业革命的影响,工厂制度迅速扩展,而行会组织逐步解体,学徒制度也随之没落。但即便如此,学徒制依然存在于一些传统手工业行业中,只不过此时对师徒关系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书不复存在,政府退出了对学徒制的法制管控,学徒制的形态演变为一种由雇主、行会、工会、父母、学徒等共同协商的“集体商议学徒制”[2]。显然,此时的学徒制虽已失去了法律等外在制度的强制性规范,但传统学徒的训练方式依然存在,并作为一种内部技能传承的惯常行为长期驻存于工厂内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传统学徒培训的优良传统在德国被重新发掘,并与学校本位教育紧密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学徒制度。而这种新的学徒制形态逐步为西方各国所了解,进而被效仿,现代学徒制随之成为当代各国学徒制改革的标签[3]。
不过,重返后的学徒制并非只是形态上的简单变化,其关键在于通过合法地位的取得重新回到国家制度层面。以英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英国保守党正式引进现代学徒制,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学徒制的发展并不顺利,于是英国议会于2009年通过了旨在促进现代学徒制有效实施的《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该法案不仅把接受学徒培训作为员工的一项权利,而且还对“学徒制框架构成、学徒级别标准、学徒协议内容、各类机构和学习者的职责、质量和考试规范”,以及学徒制证书体系等,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4]。而在德国,为了规范和保障学徒制的发展,德国联邦政府不仅在宏观层面设有《职业教育法》,还在中观层面颁布了《学徒制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培训的目标、内容、技能要求及考核手段等,为全国范围内企业标准化职业训练提供了基础[5]。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而存在的国家并非只有英国和德国,澳大利亚、丹麦、瑞典以及加拿大等国都设有正式的现代学徒制度,各类学徒培养规则清晰可辨。
那么,在西方世界,现代学徒制为什么要通过合法化的手段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借助国家权力机构逐步制度化?这恐怕与现代学徒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制度化本身所具备的功能不无关系。首先,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确立为人们的活动划定界限。现代学徒制建立和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促进人的进步,但将学徒训练的优良传统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参与主体的活动范围纵横交错,迫切需要通过相应的规则安排对参与主体、培养过程、培养内容、具体的考核评价手段等进行严格的界定。其次,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能够通过正式化的方式强化制度的规范功能。现代学徒制以校企合作为典型特征,但这里的合作远非传统意义上校企之间基于某种人情关系的松散式合作,而是凸出强调学校和企业之间基于某种正式约定基础上的深度合作。这样的合作模式下,利益相关者的组成上远超以往任一种学徒制形态,不仅包括“政府、企业、产业指导委员会、工会、学校、企业师傅、学校教师、学徒”等,还包括“第三方培训或中介机构”,因此其利益相关者机制“比以往任何学徒制都更为复杂”[6]。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如果没有一套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则体系去规范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彼此之间的关系,那么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但遗憾的是,在我国当前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实践中,这些内容似乎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而这或成为当前及今后我国现代学徒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的进展及思考
(一)对现代学徒制的制度性认识不一
试点中,现代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选择”[7],被认为是将传统学徒制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该模式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学生隐性能力的培养,而且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强与技术水平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人提出从培养目标、课程建构、教学环节及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构建[8]。可见,当前试点中的现代学徒制正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被广泛试用,“模式观”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且在实践中这种认识似乎已到了约定俗成的地步。在现代学徒制实验性的试点活动中,人们通过对所积累的经验的分析、综合及归纳之后,建立起一种模式作为其实际行动的指南还可以在实践中通过与其他模式的比较更为深刻地认识现代学徒制发展的规律。从这一点来说,把现代学徒制视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观点有其存在的价值。
也有观点认为,现代学徒制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将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合作教育制度”,当前现代学徒制的建设应强调其自身制度性特征的明确[9]。不过,在社会学辞典里,“制度”往往被视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由一系列相互关系的社会角色所组成的社会结构,其生发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规范、价值、地位等的建构追求某种社会或个人的目的、目标[10]。由此,“制度观”视角下的现代学徒制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规范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所以,单就规范性特征而言,“制度观”与“模式观”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因为二者都强调某种规范性的存在。但这绝不是说二者之间可以完全等同,因为毕竟制度与模式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层面的规范形式,凸出规范的整体性、一般性;而模式是“特殊的规范形式”,既不是事物的个别形式,也不是事物一般形式,而是同类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处于个别与一般之间的中间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既反映集体事物的共性,但又在相对更大的整体范围内,表现出相对的特殊性、中间性。因此,现代学徒制“模式观”强调的是对现代学徒制局部共性特征的概括和变现,是一种中观层面的经验总结和内在的规范;而现代学徒制“制度观”侧重于社会层面的整体性、一般性的规范,强调的是对校企联合育人活动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及行为进行的规范及调节。由此,如果单就规范性维度来判断,现代学徒制既可以是中观层面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可以是宏观层面的教育制度。但正如前文所述,现代学徒制对提升劳动力就业、实现社会公平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果仅从人才培养角度强调现代学徒制的功能,而不从更大的社会制度视角进行整体把握,那么现代学徒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必然大受影响,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的形成也可能变得遥遥无期。
(二)现代学徒制度发展路径不明
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人们对如何发展现代学徒制的关注日益高涨,但现代学徒制并非我国本土产物,加之人们对其本质的认识并不统一,进而在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有人把“订单培养”视为现代学徒制,也有人把“工学交替”看作现代学徒制,还有人把“能工巧匠引入学校”看成现代学徒制[11]。但客观而论,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设已引起部分试点单位和研究者的重视,否则,在试点实践中就不会出现“现代学徒制会议制度”“试点工作年报年检制度”等制度内容,而且也不会有学者对现代学徒制度的生成路径进行各种有益的探究。其中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与要求,确立学徒制培训的法律地位,为现代学徒制的成功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学徒培养正常秩序的维系可以通过“校企联合管理制度”的创设来实现[12]。而对于“挖人外部性、学徒异化、替代忧虑、校企割裂”等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中出现的或然症结,则需要采取“非市场治理措施”“制定学徒制课程内容框架”“建立企业师傅教师资格制度”等措施来消解[13]。显然,无论在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设并非无人问津,在制度内容的选择和设置上既存在法律层面的宏观思考,也有中观层面管理制度的创设,还有从具体问题解决层面的制度设定。而且,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逐步深化,现代学徒“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必然日益显现,现代学徒“制度”建设的成果也必将更加丰富起来。
不过,目前的研究成果似乎在现代学徒制度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并未给予充分明示,而是强调单项制度内容的外在建构,进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首先,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内容该源自何处,毕竟制度来源的路径问题往往决定着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与制度运行的稳定性。但就目前来看,研究领域对现代学徒制不同层面制度内容的理论探讨,似乎更强调制度内容的外在设计,更多凸出现代学徒制外在制度规则,尤其是法律、条例等正式规则的理性构建。然而,有意图的、理性的制度设计受到多方因素制约,不仅需要以完备的信息和理性作为前提,而且还要“将制度视为和发明创造一样的纯粹理性产物”[14]。而对于制度设计者的主观心智模型而言,恐怕难以创设出具有长远眼光的制度规则。并且,按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理路,一旦设计的新制度与既存的规范秩序之间不相匹配或产生冲突,那么所设计的制度极有可能产生意外结果[15]。因此不难判断,现代学徒制度纯粹理性的设计过高评价了设计能动者的先见之明和过程控制能力,而忽略了意外结果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制度发展的不确定性,进而在实践中难免会削弱现代学徒制度建设的有效性。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设在强调法律、条例等外在制度设计的同时,是否应该对试点实践中组织内部形成的内在规则予以必要的关注,毕竟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与内生演化出来的制度互补[16]。此外,即便是法律、条例等外在制度的设计,其自身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层级结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学徒培养行为和关系调节都需要通过法律的设置来进行规约,部分内容也可能由政府机构颁布的特定条例维系其运行。再有,如果外在制度内部存在层级间的差异,那么又该通过什么样的规则设置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此看来,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设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整体考虑。
三、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
(一)内在规则的制度化
参与试点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组织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而其中有很多经验对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大有裨益。这些经验被逐步编纂成文本,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其内部实施运行。而且,就目前政府部门所公布的各地试点成果来看,这些带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规则并不在少数。同时,为了更好衔接二者之间的合作,职业院校以及企业内部大多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并不同程度地设置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尽管这些规则的生成带有很强的组织内部性,在规则内容的设置上还不成体系,甚至在单项规则内容的选择上还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但这些规则毕竟是伴随着试点经验而出现的,在群体内部以正式的方式发挥作用,并依靠组织自身的力量强制执行。正是这种通过组织内在力量对违规行为进行裁定和惩罚的方式,即便不通过公立法庭来执行,也能以一种正式化的方式维护组织内在的规则的运行,进而在组织内部对学徒培养行为形成一种内在的规约。而这样的规约往往比外加的、依靠政府执行的法律更为有效。因为,组织内部的正式执行是由熟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该组织内部情况的人来承担的,而外部裁判者往往可能一知半解,进而极有可能在其裁决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意外结果。因此,试点中组织内部形成的制度规则是相关组织积极应对和协调试点中参与者行为和彼此关系的智慧结晶,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推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试点中组织内部形成的正式化制度规则的实用范围多局限于组织或共同体内部,此类规则有效性的发挥还是需要经历一个由内在规则到法律、条例的硬化过程。因为,首先内在规则形成于组织内部,在未被正式地记录下来并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公布之前,很可能意义含糊、阐述不清,不易被了解与认识,进而增加人们的信息成本。其次,组织成员依据内在规则自发裁决可能带有偏见和某种倾向性,甚至某些裁决可能是任意的。第三,现代学徒制以校企合作为典型特征,但这种合作如果缺乏政府外在权威的支持而只是仰仗于单纯的内在规则的维系,其合作的可靠性与稳定性恐难保证。
基于此,我们认为组织或共同体内部形成的内在规则的制度化首先需要考虑如何使它们具有一般性,即在面对不确切的个人和情境时实施无差别的对待。其次,内在规则的制度化应具备确定性,它必须是显明的,并能够对行为者未来的行为提供可靠的标示。否则,含糊、多变的规则不利于学徒培养活动的开展。第三,内在规则的制度化应具有现实性。任何规则的制度化都是特定社会环境形塑的产物,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既存规则的内容也应该允许做出适当的调整,否则,制度化后的规则难免沦为阻碍现代学徒制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二)外在制度体系的建构
诚然,内在规则的制度化对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的建设极为重要,但内在规则的制度化并不等同于单项规则的制度化。因为,尽管单项规则在多数情况下都很有效,能够引导成员的行为,但现代学徒制的参与主体极其复杂,人们的合作对象往往来自不同的界域,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背景之下,单项规则功能发挥所依赖的正式与非正式惩罚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止是有限的。所以,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除了强调由内在规则向相关法律、条例等制度内容升发之外,还应凸出这些法律、条例等外在制度规则之间的体系建构。
不过,依据内容和目标的不同,外在制度可以是旨在通过普适的禁令性规则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外在行为规则;也可以是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主要针对具体目的或后果指示相关主体以造成预定的后果;还可以是程序性或元规则,这类制度倾向于以保持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为目标,其中程序性规则在使外在规则有效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7]在试点实践中,职校生往往通过学徒协议的签订来强化自身的学徒身份,但学徒协议的签订并不是盲目,对缔约当事人所能做的事必须有具体的条例或细则进行明确的约定。否则,雇主与学徒之间由此而建立的关系失去了应有的边界,甚至发生转向,学徒制发展史中,学徒沦为廉价劳动力的案例不胜枚举。因而,现代学徒制制度化的顺利实施首先需要政府机构能够针对现代学徒制发展过程中特定的目的和目标设计出符合需要的政府条例,以期能够为诸如学徒协议的缔约提供适恰的界域,如对学徒培训时长、工作时间及享受待遇等作出规定。其次,现代学徒制外在制度体系中还应强调成文法的设置。因为,在现代学徒制的实践中,个体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合作关系的确立往往超出政府条例限制的范畴,甚至还可能与政府条例之间出现矛盾的现象,此时更高层次的法律层面的制度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此外,还应认识到,任何外在法规与条例的形成都不是孤立的,其具体内容的形成一方面受其他制度的影响,甚至制约,另一方面又要对既存内在规则进行适当的关照。因而,现代学徒制的外在制度设计中还需要解决什么样的规则能够被采纳以及如何被采纳的问题。为此,现代学徒制外在制度体系中还必须要存在一种能够使外在规则系统保持协调的元规则或程序性规则,否则,立法者、基于授权法的政府行政机构等行为的规范性则无从考量。由此,我们认为我国现代学徒制外在制度体系应由政府条例、成文法,以及一定量的程序性或元规则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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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学峰(1979-),男,江苏淮安人,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原理研究;徐国庆(1971-),男,江西高安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原理研究。
(作品来源:现代教育管理,2017年第10期第96-100页)